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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3-12 来源:宁夏人社厅、财政厅、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相继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3号)、《关于做好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45号),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按单位形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通过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切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确定参保企业划分类型,是精准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前提和重要环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社保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对全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类型,以便于准确对应审核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现将企业划分类型分别在自治区人社厅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宁夏社保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25日(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或有异议,公众可以拨打监督举报电话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核查。参保企业对划分类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社保局提出变更申请。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自治区人社厅基金监管局:(0951)5099257、5099031
自治区社保局监控稽核处:(0951)5099321、5099332
附件:全区参保企业类型划分名单(电子形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